111项!又一省出台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要求,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近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贵州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清单》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轻微违法不罚”“首次违法可不罚”等规定,以及有关实体法中关于不予处罚的具体内容,梳理涉及市场监管职能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虽已违法、但依法可不予处罚的行为进行汇总,形成111项不予处罚事项清单,逐一列明违法行为、适用条件和法律依据。其中,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相关实体法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先行责令改正(整改)、拒(逾期)不改正才给予处罚的事项82项;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可不予处罚的事项29项。

  下一步,省市场监管局将加强工作督促指导,确保《不予处罚清单》全面、准确落实并实行动态调整,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省局机关各处室:
《贵州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下列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规范实施不予处罚清单制度,既防止滥施行政处罚行为,也防止应罚而不罚,确保不予处罚清单制度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发挥积极作用。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督促市场主体加强自律意识,教育引导市场主体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准确把握适用条件
对本《不予处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应当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证据综合判断,并根据《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进行认定,不得突破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条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相关情形可以参考以下因素综合认定。
危害后果轻微:危害程度较轻,如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轻微,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等;危害范围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与违法行为对象达成和解;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
及时改正: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改正的方式包括停止并纠正违法行为、召回或者下架案涉产品、退还违法所得等。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改正情节。
违法行为未列入本《不予处罚清单》,但符合清单规定的适用条件的,依法不予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对不予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加强工作督促检查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案卷评查、专项执法检查等方式,积极推动不罚清单制度全面、准确落实。对不执行不罚清单、乱执行不罚清单放任违法等破坏营商环境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
本《不予处罚清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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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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