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 来了:《注册认证人员资格处置规则(第5版)》发布并实施

第5版主要增加调整10点内容

1.增加因注册准则变化(如学历、专业要求、法规要求等)原因导致的不能继续保持注册人员的注销处置;

2.增加“冻结”处置;

3.增加了“服务认证审查员”适用;

4.细化了多家机构择业、增加遗漏程序具体适用条款;

5.调整冒用他人名义从事相关工作或签署相关文件的处罚量级,不再适用暂停;

6.增加利益冲突和公正性条款;

7.增加缩减审核人日的处置,按照缩减的比例进行暂停和撤销处置;

8.调整行为导致撤销的,“ 相应资格”改为 “所有资格”;

9.增加公务人员隐瞒身份注册认证人员处置;

10.增加注销申请,机构代为提交的救济制度,避免长期空置无人管理人员注销问题。

第5版主要删除调整3点内容

1.删除“降级” 处置;

2.删除认证培训师描述;

3.删除行业自律规范及职业道德的描述,相关的要求已在本次修订中予以转化。

注册认证人员资格处置规则
第 5 版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保证注册认证人员资格处置工作规范有序,规范注册认证人员及推荐机构、执业机构的工作行为,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对违反 CCAA 认证人员注册规范类文件要求或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注册认证人员的资格处置,以及因注册期内个人申请资格变更做出了规定,并对注册担保人及推荐机构、执业机构应负的责任做出了规定。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依据 CCAA 认证人员注册规范类文件要求取得 CCAA 注册资格或确认资格的认证人员,包括管理体系审核员、产品认证检查员、服务认证审查员、认证咨询师等。

2. 引用文件

CCAA 认证人员注册规范类文件

CCAA 人员注册申诉、投诉与争议处理程序规则


3. 定义


3.1 警告
对注册认证人员的注册资格给予书面警示,并提出整改要求。


3.2 暂停

在规定的期限内禁止注册认证人员使用已有的注册资格。


3.3 撤销

在注册期满前取消注册认证人员已有的注册资格。


3.4 注销

在注册期满前终止注册认证人员原有注册资格。


3.5 冻结

对注册认证人员的资格状态实施特殊保护,禁止推荐/执业机构使用注册认证人员已有的注册资格。


4. 注册认证人员资格处置

4.1 警告
注册认证人员违反 CCAA 认证人员注册规范类文件要求或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置。

4.2 暂停
4.2.1 注册认证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暂停注册资格处置:
1) 出具的认证及相关工作记录、报告等出现明显疏漏、错误和误判,或明显违反规定程序从事相关工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相应领域注册资格 3-6 个月;
2) 违反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情节一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所有领域注册资格 6-12 个月(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暂停执业资格不超过 1 年行政处罚的,如,多家机构执业,但未实质在两家机构同时实施审核,情节轻微的适用本条款;因注册认证人员原因导致认证机构被行政监管部门认定为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基本规则的,适用本条款);
3) 注册认证人员参与存在利益冲突和认证公正性的审核任务,情节一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所有领域 6-12 个月;
4) 注册认证人员未严格遵守经确认的计划时间,现场缩减时间超过总人天 1/3(含)不足 1/2 的,暂停所有领 域 注 册 资格 6-12 个月,不足 1/3 的按 4.2.1 条 1)条款规定处理;
5) 所担保的注册申请人的专业状况、主要工作经历或基本个人素质方面的注册信息失实,致使注册申请人被 CCAA 做出不予注册或撤销注册资格的(以下简称担保信息失实),暂停注册担保人相应领域注册资格 3 个月;累计发生 3 人次及以上担保信息失实的,暂停注册担保人所有领域注册资格 6 个月;
6) 错误使用、宣传注册证书及注册资格的,暂停相应领域注册资格 3 个月,并责令改正;
7) 其他违反 CCAA 认证人员注册规范类文件中认证人员行为要求,情节一般的,暂停所有领域注册资格 3-6 个月;
8) 构成上述暂停注册资格条件, 注册认证人员不予配合调查的,依据违规情况暂停所有领域注册资格 6-12 个月。
4.2.2 在暂停期内,注册认证人员不得使用相关注册资格,不得从事相关的认证活动,违反者将适用 4.3.1 条 5)款,撤销相应领域注册资格。
4.2.3 对于暂停注册资格的人员,应在暂停期内采取相应纠正、整改措施,适用时报 CCAA 验证合格,暂停期满注册资格自动恢复。
4.3 撤销

4.3.1 注册认证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撤销注册资格处置:

1) 出具的认证及相关工作记录、报告等失实, 或违反规定程序从事相关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所有领域注册资格;
2) 违反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证基本规则,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所有领域注册资格;被国家认证认可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执业资格 1 年以上或撤销执业资格的,撤销所有注册资格(多家机构执业,情节严重的适用此条款);
3) 冒用他人名义从事相关工作或签署相关文件,或未实际参与相关工作而编造现场记录、报告或签署相关文件,撤销所有领域注册资格;被冒用人知情不报(默许或有意配合)的,撤销所有领域注册资格;
4) 提供虚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人身份、学历、工作经历、审核经历、培训经历、考试成绩及认证活动经历等),伪造他人担保签署,伪造推荐机构签署,以骗取注册资格、保持注册资格、扩展专业领域的,撤销所有领域注册资格(公务人员隐瞒身份注册认证人员资格或身份变更为公务人员未及时注销资格的适用该条款;对替考人员处置适用该条款;使用非全日制工作经历/兼职经历充当工作经历的适用该条款);
5) 经 CCAA 验证,被暂停注册资格的人员未能按要求采取有效的纠正、整改措施的,撤销相应领域注册资格;
6) 注册认证人员参与存在利益冲突和认证公正性的审核任务,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所有注册资格(受审核/检查/审查方为两年内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的受聘单位或关联组织高级管理人员,认证咨询、认证相关培训对象的;兼职人 员与受审核/审查/检查方存在同行业竞争关系的);
7) 注册认证人员未严格遵守经确认的计划时间,现场实施缩减时间超过总人天 1/2(含)的,撤销所有领域注册资格;
8) 3 年内,累计 6 次受到警告处置的,撤销所有领域注册资格;3 年内,累计 3 次受到暂停处置的,撤销所有领域注册资格;
9) 其他违反 CCAA 认证人员注册规范类文件中人员行为要求,认证基本规则,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所有领域注册资格;
10)注册认证人员因在信用管理过程中被评为零分的,经 CCAA 复核确认后,撤销所有领域注册资格。
4.3.2 被 CCAA 撤销注册资格的人员, 5 年不再受理其所有领域注册申请。

4.4 注销
4.4.1 注册期内根据注册认证人员本人的意愿,机构代为提交申请终止原有的注册资格。
4.4.2 注册期内根据注册认证人员本人的意愿,本人提交申请终止原有的注册资格。
4.4.3 注册期内经 CCAA 复核,学历、经历年限、专业背景等不再符合注册条件要求的(不包括伪造学历、工作经历、审核经历等主观违规行为),在注册期满前终止原有注册资格。
4.5 冻结

4.5.1 行政监管部门对机构做出行政处罚后向 CCAA移交人员违规信息, CCAA 核实确认过程中,冻结涉事人员所有注册资格,正式处理后变更相应状态。

4.5.2 注册期内因推荐机构、执业机构在认证人员注册、认证活动实施过程中存在系统性违规行为,冻结涉事人员所有注册资格,正式处理后变更相应状态,冻结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90天。


5. 推荐机构/从业机构监督管理


5.1 CCAA 对推荐机构的推荐材料进行必要的监督抽查:
5.1.1 对于新设立并初次开始推荐认证人员的机构,在 3 个月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中未发现注册信息失实,转入正常管理;
5.1.2 CCAA 每季度对推荐机构的工作差错率进行统计排名;对当季度差错率排名为末十位的推荐机构公布结果并进行监督抽查。

5.2 推荐机构推荐的注册申请人的注册信息失实,致使注册申请人被 CCAA 拒绝注册或撤销注册资格(以下简称推荐失实),半年内累计超过 3 人次,或超过当年累计申报数量 1%时,给予推荐机构警告处理,并在 3 个月内进行监督抽查。

5.3 监督抽查期内,再次发生推荐失实的,暂停受理该机构新推荐的认证人员注册申请。该机构应对推荐失实情况进行调查分析,采取纠正措施后方可恢复受理。

5.4 对推荐机构在认证人员注册资格管理中存在系统性违规行为,冻结该机构推荐账户权限,冻结期限一般不超过 180 天,违规行为报送行政监管部门。 
5.5 对执业机构在认证活动实施过程中存在系统性违规行为,冻结该机构推荐账户权限,冻结期限一般不超过 180 天,违规行为报送行政监管部门。


6. 工作程序及信息通报

6.1 确认反馈
基于掌握的客观证据, CCAA 向执业机构及当事人发放告知通知,要求 10 个工作日内核实确认并就异议提交答辩证据,如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完成,应向 CCAA 申请延期,延期原则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
6.2 质证及证据认定
6.2.1 非客观性证据、间接证据(补充证言、证明、录音、通话记录、即时交流软件聊天记录),需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进行质证,质证包括书面交换或现场质证。
6.2.2 告知通知发放视为书面质证过程。对于告知通知中描述违规行为不正面回应,或以不知道、不知情、记不清为由不予反馈,或仅否认却无证据证实或证伪、以及反馈超期的,均认定为放弃质证。
6.2.3 现场质证需至少包含 2 名工作人员,当事人可以向协会要求质证过程中包含 3 名以下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工作委员会委员。
6.2.4 可通过公共客观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认证业务信息系统信息、人员注册信息、证书信息、职业资格信息、学历查询信息、第三方公共渠道可验证的航空、铁路、住宿等信息)或直接证据证实或证伪的,无需质证。非客观性证据、间接证据经质证后形成的认定结果,可以作为认定违规的事实依据。


6.3 处置结果的通报及公开

经对违规事实及处置意见审批确认,CCAA 对注册认证人员资格做出正式处置。CCAA 将以通知、内部通报、公开通报、公告、信函等适当的方式对注册认证人员资格处置、推荐机构处置、执业机构处置情况向相关方进行通报。


7. 申诉

7.1 注册认证人员对 CCAA 的相关决定有异议或不满的,可依据CCAA 人员注册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提出申诉, CCAA 将依据规则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7.2 人员注册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文件可从 CCAA 网站下载,或向 CCAA 秘书处索取。

来源: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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