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会怎么样处罚?

案卷:

奉贤区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到某从事医用铅屏蔽材料的加工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如下环境问题:一是该企业未办理环评审批,未申请竣工验收。二是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铅废渣临时堆放在彩钢板搭建的简易棚下,堆放场所地面无防渗漏措施,且混有生活垃圾;含铅废渣收运未签订合同。三是该企业厂区北侧的洗手池下水管道与厂区北侧外的明沟相连,因为工人洗手废水外排,沟内有明显铅渣。四是该企业铅熔化工艺中产生的废气无收集处理设施,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五是该企业厂区内机油溢漏严重。

奉贤区环保局对该企业未办理环评手续,环保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已投入正式生产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罚款金额为24.5万元。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一)违法转移、处置放射源、危险废物的;

(二)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来源:奉贤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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