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化提升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8-29 15:07     信息来源: 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化提升 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隐患 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市监特〔2018〕2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落实2018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工作要点,巩固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成果,加强重点领域高风险承压类特种设备风险防控,现就有关工作通知下:

一、巩固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成果 

(一)落实主体责任。

危化品相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落实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治理的主体责任,贯彻实施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责任,有效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按照质检办特〔2017〕91号文要求,对前期已排查出但尚未完成治理的安全隐患,使用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力争在2018年底前完成已发现隐患的治理,实现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同时,要根据本单位特点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回头看,及时消除新增安全隐患。

(二)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督,加强对隐患治理进展较慢的地区和相关单位进行重点督促检查,协调采取措施督促相关单位落实隐患治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进行查处,各地对治理难度较大的重大隐患,要报请当地安委会挂牌督办。

二、加强重点领域高风险承压类特种设备风险防控 

(一)“煤改气”相关特种设备。

各地要加强对“煤改气”涉及的特种设备的风险防控和隐 患排查治理。要针对设计、制造、安装过程中的薄弱环节,督促相关企业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法规和标准规范,督促检验机构严格按规范要求实施监督检验。抽查设计单位、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是否严格遵守安装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制度,对发现的隐患应责令企业予以消除,对违法安装、改造以及未申报监督检验等行为应及时进行查处。

(二)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

各地要严格检查充装站和检验站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充装站和检验站许可资质、充装和检验人员资格情况,对管理混乱的企业要责令其进行整改。检查气瓶充装站是否违规充装报废气瓶和超过检验期的气瓶;检查气瓶检验站的检验过程是否符合规范标准的规定以及对检验判废气瓶的去功能化处理情况;对气瓶检验站从事修理、改造和翻新气瓶或气瓶阀门的行为,以及采购无许可证的气瓶阀门的行为要严格依法处。

(三)加强高后果区油气管道隐患治理。

各地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加强油气输送管道途径人员密集场所高后果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38号)要求,督促油气输送管道企业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依法落实管道法定检验度,进一步提升油气管道法定检验覆盖率和管道内检测覆盖率;督促油气输送管道企业加强油气输送管道本体、附属设施和周边环境各类安全风险辨识、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提升管道本体质量安全。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工作责任。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工作内容和完成时限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对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系统性风险,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总局报告。

(二)做好统计和总结上报工作。

各地要认真总结,做好相关数据统计工作。各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于2018年9月5日前将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和统计表(见附表)报总局特种设备局,于2019年1月5日前将2018年工作完成情况和统计表报总局特种设备局,于2019年10月30日前将全部工作完成情况和统计表报总局特种设备局。

信息报送联系人:总局压力管道安全技术中心  杨永

联系电话:010-59068601;传真:010-59068232;

联系邮箱:13810116863@126.com。

市场监管总局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