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标志标牌设立不齐,罚了5000元!

重庆市XX建材有限公司警示标志标牌设立不齐案

     2018年1月29日安监局执法人员在对重庆市XX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采场警示标志标牌、警戒线设立不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并处5000元(大写:伍仟元)的行政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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