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第12号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管理规定〉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管理规定》的公告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已经2025年3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第5次局务会议通过,The announcement is hereby made,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国认科〔2018〕15号)同时废止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Market Regulation
2025年3月19日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1 为了加强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管理规范标准制修订工作提高标准质量与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These regulations are formulated。

Article 2 本规定所称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认证认可行标)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据职责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又需要在全国认证认可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认证认可行标包括认证认可基础认可活动认证活动(不含产品标准)检查活动实验室活动其他认证认可行业的组织机构人员相关活动等标准

认证认可行标代号为“RB”

Article 3 认证认可行标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备案、assess、复审等制定和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Article 4 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认证认可行标的统一管理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认可检测司)具体负责承担认证认可行标管理工作

Article 5 制定认证认可行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开放透明充分协商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认证认可检验检测领域科学技术成果提升认证认可、Inspection、检测等活动的管理水平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可操作性做到技术上先进内容上合理

制定认证认可行标应当重点聚焦战略新兴领域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关键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等需求涉及融合发展的新兴技术领域支持联合制定认证认可行标

Article 6 禁止在认证认可行标中规定资质资格许可认证审批登记评比达标监管主体和职责等事项

禁止利用认证认可行标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Article 7 认证认可行标的批准发布主体享有标准的版权认证认可行标一般不涉及专利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实施该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其管理参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Article 8 国家认监委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formulate、发布认证认可行标工作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负责认证认可行标工作的宏观管理

(二)负责组织制定认证认可行标工作中长期规划和认证认可行标制修订年度计划

(三)负责认证认可行标立项计划下达批准发布

(四)组织筹建认证认可行标专业技术委员会及专业工作组

(五)负责制定《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和《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审查工作细则》

(六)负责认证认可行标宣传推广

(七)负责建立认证认可行标实施评估和信息反馈机制

(八)审议决定认证认可行标工作的重大事项

Article 9 认可检测司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标准化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的贯彻实施组织起草认证认可行标工作的相关规定起草实施认证认可行标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认证认可行标体系

(二)负责认证认可行标专业技术委员会及专业工作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建立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化人才库及标准评审专家库

(五)负责组织协调认证认可行标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numbering、发布前审核备案、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实施评估实施信息反馈收集复审等工作

(六)负责承担与本行业国家标准化工作其他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协调工作

(七)负责组织开展认证认可行标的培训宣传实施推广工作

(八)负责承担认证认可行标管理的其他工作

Article 10 技术支撑机构接受认可检测司委托承担相关认证认可行标技术审查工作主要条件与要求是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

(三)有连续五年以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经验牵头起草过一项以上国际标准两项以上国家标准三项以上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

(四)能够提供开展被委托工作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

(五)能够根据委托的事项开展工作

(六)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要求

Article 11 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的主要条件与要求是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至少完成过三项及以上标准制修订工作具备相关领域研究基础

(三)具备完成标准制修订所需的技术力量人力资源保障经费保障研发条件以及工作环境

(四)负责所承担认证认可行标制修订项目的标准编制工作

(五)负责所承担认证认可行标的宣贯等工作

(六)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立项制定与修订

Article 12 国家认监委每年公开征集一至两批次认证认可行标制修订项目建议符合第十一条要求的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均可以提出认证认可行标制修订立项建议

Article 13 申请立项的认证认可行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二)属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归口管理范围的复函》的范围

(三)不与已立项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计划项目重复

(四)符合国家认监委的其他相关要求

Article 14 申请立项的情形有

(一)符合第十一条要求的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立项建议

(二)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认证认可行标制定要求的团体标准发布机构可以申请转化为认证认可行标

(三)对行业需要且没有对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转化为国家标准的国际标准或国际技术文件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的版权政策获得国际标准组织中国成员体同意的可转化为认证认可行标

(四)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管理和业务发展急需的标准国家认监委可以建议有前期研究基础和科研成果的相关单位组织提出立项建议

(五)在紧急情况下国家认监委认为可以立项的情形

Article 15 经委托的技术支撑机构可以承担认证认可行标立项审查工作

Article 16 国家认监委根据审查结论编制认证认可行标项目制修订计划批准后下达

Article 17 认证认可行标项目制修订计划下达后,In any of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可向国家认监委申请调整或撤销项目

(一)项目需要调整名称更换负责人延长完成时间等情况的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可向国家认监委申请项目调整

(二)与该认证认可行标项目内容相同或近似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已经发布的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可向国家认监委申请项目撤销

(三)认证认可工作需求发生变化无法通过调整项目技术内容完成认证认可行标制修订工作等情况的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可向国家认监委申请项目撤销

Article 18 国家认监委在认证认可行标制修订计划执行中发现依法需要对项目作调整、Revocation,应当作出调整或撤销

Article 19 认证认可行标制定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修订周期一般不超过十八个月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提前三十日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延期一般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Article 20 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制修订认证认可行标应当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形成认证认可行标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认证认可行标的制修订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应不少于三十日

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应在公开征求意见之前或同步向各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期限应不少于三十日

Article 21 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和研究形成认证认可行标送审稿报送认可检测司进行技术审查

经委托的技术支撑机构可以承担认证认可行标送审稿审查工作

Article 22 送审稿通过审查后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应在六十日内形成报批稿报认可检测司

第四章 批准发布与备案

Article 23 国家认监委负责报批材料的审核批准、numbering,并公告发布

Article 24 认证认可行标的编号由认证认可行标代号标准属性代号顺序号年代号组成

Article 25 认证认可行标文本发布后需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少量调整补充或者删减的应采用修改单方式修改修改单由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提出由国家认监委依程序批准后以公告形式发布修改单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Article 26 认证认可行标自批准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且在该标准实施日期前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方式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

第五章 实施复审与监督

Article 27 国家认监委应充分利用报纸、TV、Internet、现场会议等多渠道开展认证认可行标宣传推广工作提供认证认可行标解读和业务指导加强社会各界对认证认可行标的理解促进认证认可行标的有效执行

Article 28 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可以对认证认可行标复审监督等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Article 29 鼓励相关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参与法律法规制定以及体系建设、Accreditation and accreditation、Inspection and testing、Government procurement、招投标等活动中积极采用认证认可行标鼓励推广标准化的生产方式经验管理理念和服务模式

Article 30 认证认可行标实施三年后认可检测司应组织对认证认可行标的实施情况实施取得的效益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等进行实施效果评价对于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发展发挥实质性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效益的认证认可行标项目组织和个人予以鼓励和经验推广

对于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应进一步推广应用发挥其示范和带动作用

Article 31 认证认可行标实施的五年内认可检测司应组织认证认可行标复审。In any of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应当及时复审

(1) Law、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相关国际标准、National standards、行业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其他需要及时复审的情形

Article 32 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国家认监委应及时对复审结论进行公告

复审结论为修订的认证认可行标由国家认监委按照相关程序组织修订

复审结论为废止的认证认可行标由国家认监委在公告废止前公开征求意见

Article 33 禁止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严禁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禁止性行为经查实的取消认证认可行标制修订资格

Article 34 对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完成认证认可行标制修订任务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经督促后仍不能完成认证认可行标制修订工作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取消承担该项目的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Article 35 对违反本规定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Article 36 国家认监委向社会免费公开认证认可行标文本

Article 37 本规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Article 38 These Provisions shall come into force on the date of promulgation,《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国认科〔2018〕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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