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维护知识普及

沪监管宝处字〔2018〕第132018002405号

案件名称:上海欣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接到乘客被困报警后未能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完成救援案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18年5月1日上午9点55分,宝山区长江西路685号玻璃博物馆4号电梯(设备代码31303101132014120038)发生3人被困事故。10点01分当事人接到事故电话并派维保人员到现场处理,11点18分达到现场后于11点24分将被困人员解救。事故原因系电梯门厅门滑快有小石子卡住,导致门厅打不开。

依据《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知识普及: 第五十一条(对维护保养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展业务前,未将相关信息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发生变化未将变更信息备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制定维护保养计划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未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号码和投诉电话号码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未在住宅小区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公布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规定,未建立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记录并保存5年的。

 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更换的电梯零部件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者安全保护装置无型式试验证明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应急救援电话未能24小时有效应答,或者在乘客被困报警后,未能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完成救援解困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七项规定,未告知使用管理单位故障排除前不得使用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项规定,未对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自行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