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部: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即将启动!企业废水、废气、危废该做好哪些准备?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于近期启动

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记者高敬)生态环境部副部长翟青27日表示,目前第二轮第一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的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就绪,待中央批准之后,将于近期启动新一轮督察。

  他是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当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这一情况的。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规定提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回头看”等。例行督察的对象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中央企业和其他中央要求督察的单位。

  翟青表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从2019年开始,2020年、2021年,利用三年的时间对被督察对象开展新一轮督察;再利用2022年一年的时间,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开展“回头看”。

  他说,目前第二轮第一批督察进驻的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就绪,待中央批准之后,将于近期启动新一轮督察。具体的督察地方和督察对象待中央批准之后,会向社会公开。

  他介绍,与已经结束的第一轮督察相比,第二轮督察除按规定要求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加入督察对象外,在督察内容上也有变化,规定把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作为督察内容,进一步丰富了督察内涵。

  他说,在第二轮督察过程中,将会聚焦污染防治攻坚战、聚焦“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以大环保的视野来推动督察工作向纵深发展。

  此外,在督察方式上,第二轮督察会进一步强化宣传工作,进一步强化典型案例的发布,进一步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来提高督察效能。

来源:新华网

 

 

接下来,分享下近几年执法过程中常见的“废水”违法行为:

 

  1、废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

  废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包括了废水处理设施停用、废水处理设施某一环节的损坏停用、废水超越处理环节、废水处理设施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加药维护、当前废水量超出废水处理设施的日均处理能力等。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缝、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措施等逃避监管的防治排放水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是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废水超标排放

  由于废水处理设施管理不当、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无法满足企业现状等原因,导致废水超标排放。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是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雨水口排放污染物

  现在企业的环保意识都比较高,通过雨水口排放污染物的现象极少,但是由于管理问题、地面沉降压迫管道、管道堵塞雨污混接等问题,导致雨水口排放污染物的现象时有发生。

  法律链接:《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水应当从污水排放口排出,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或者雨水排放口等方式排放污水,禁止生产性污水外运。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或者生产性污水外运处理的,由市或者区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

  4、废水处理设施台账不完善

  废水处理设施运维台账包括: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时间、加药记录、维护记录等,台账是企业对环保设施管理的痕迹记录,企业应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法律链接:《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并对台账的真是性和完整性负责,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违法行为是要被行政拘留的。具体可参见《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环保局提醒:这些废气常见违法行为:

  废气的常见违法行为有哪些?  

  1.废气的无组织排放

  以下这些行为都属于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哦!!!

  如:机加工行业的切割、焊接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废气;

(焊接工艺产生焊接废气,未配备废气收集设施)

  再如:喷漆、注塑、镀膜、酸洗、钝化、磷化、热塑封、热冲塑、含挥发性化学物质的投料和灌装等工艺产生的废气;

(露天喷漆导致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

  法律链接:《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62条规定:产生粉尘、废气的作业活动具备收集或者消除、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件的,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不得无组织排放。《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99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作业单位和个人无组织排放粉尘或者废气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2.绝大多数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注意是绝大多数哦!!!

  如:喷漆、刷漆、注塑、热塑封、热冲塑等工艺必须在密闭空间中进行。

(标准的喷漆房,密闭空间且配有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又如:丙酮、甲苯、二甲苯、二氯甲烷、芳香胺类等挥发性有机物的投料口,以及含此类物质的灌装口也必须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

(某企业投料口设置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集气罩)

  如果确实无法密闭怎么办呢?

  我们先看看法律法规是否对“无法密闭的活动”进行规定吧。

  原来《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52条第3款是有规定的,如造船: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并保持其正常使用;造船等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所以,绝大多数“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关于密闭空间,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很多企业主关于“通风口”的问题是有很多困扰的。困扰来自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此,也谈下个人的想法吧:

(1) 小编完全赞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应该设置通风口。因为通风口的作用是换气,是保证生产区域的废气不至于聚集到一定浓度,而产生化学的或者其他方面的安全问题。

(2) 小编认为:通风口的设置应当优化,而不是千篇一律地设置在屋顶上方。

  通风口应当是新风入口,设置时应当通过室内空气及所需考虑气体的比重进行优化,如“比空气重的气体”的通风,通风口应设置在屋顶,回风口(废气收集处理口)设置在侧墙底部;“比空气轻的气体”的通风,通风口和回风口(废气收集处理口)应反过来设施;对于成分比较复杂的废气的通风口设置,应通过有关资质部门的核算。

  3.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这一条比较容易理解,顾名思义,超标是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标准比较多,在此不一一列举,有的是执行业标准,有的是执行国家标准,有的是执行地方标准。

  这里有个基本判断原则就是:执行严的标准就对啦。

  4.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最常见的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有:

(1) 日常生产过程中,故意关闭废气处理设施,导致废气直排;

(2) 废气处理设施是好的,也就是说可以运行起到废气处理效果的,但未开启。检查人员到了才开启废气处理设施;

(3) 废气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如该添加药剂未添加,长时间未对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导致废气处理设施处理效果达不到要求的。常见的如,碱喷淋液的pH应该在9及以上的,但检查时发现pH曾中性;

(4) 设置废气直排的旁路设施的。何为旁路设施呢?就是在废气处理管道上再接一根管子,这根管子是绕过废气处理设施的。企业主通常给出的解释是:考虑到应急情况下。这类应急主要是考虑废气处理设施坏掉的时候。从环保负责的角度将,既然是考虑到应急情况,应是添置必要的应急设备,而不是直排。

(5) 伪造废气处理设施运行记录。

  (碱喷淋废气处理设施未加碱)

  (碱喷淋废气处理设施已加碱)

  5.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如:排气筒的高度不够;未设置监测等采样孔、采样平台、以及排放标志牌的,详见《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

(废气排放口未按照标准进行设置)

法律微讲

产生废气的企业要注意,防治污染有三必须:

● 必须有效收集废气,不得无组织排放;

● 必须安装配套治理设施;

● 废气治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行。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100万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200万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20万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4、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环保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100万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200万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20万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十大要点 | 做好这些事 环保督查再也不怕

近年来,生态环境的保护一直备受重视,特别在污染防治方面,政府对各企业,尤其是排污企业的把控一直很严,那么,如何才能避过环保督查行动的“利剑”呢?做好下面这些就不怕了。

一、执行环保政策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行业准入条件,符合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要求。

2、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3、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并依照许可内容排污。

 

二、提升装备水平

1、企业应采用密闭化生产工艺替代敞开式生产工艺,优先采用连续化、自动化生产工艺替代间歇式生产工艺,尽量减少物料与外界接触频率。

2、采用先进输送设备。采用屏蔽泵、隔膜泵、磁力泵等物料泵 替换现有水喷射真空泵输送液态物料。因特殊原因使用压缩空气、真空抽吸等方式输送易燃及有毒、有害化工物料,应对放空尾气进 行统一收集、处理。优先采用罗茨真空泵、无油润滑往复式真空泵等真空设备。如因工艺需要采用喷射真空泵或水环真空泵,应采用反应釜式或水槽式密闭真空泵,循环液配备冷却系统。

3、优化进出料方式。反应釜应采用底部给料或使用浸入管给料, 顶部添加液体应采用导管贴壁给料,投料和出料均应设密封装置或设置密闭区域,不能实现密闭的应采用负压排气并收集至尾气处理系统处理。

4、提高冷凝回收效率。溶剂在蒸馏过程中应采用多级梯度冷凝方式,提高有机溶剂的回收效率,优先采用螺旋缠绕管式或板式冷凝器等效率较高的换热设备。

5、采用先进离心、压滤设备。除特殊工艺要求外,企业应采用 密闭离心机、多功能一体式压滤机、暗流式板框压滤机等替换敞开式离心机,母液槽尾气含有易燃及有毒、有害组分的须密闭收集、处理。

6、采用先进干燥设备。企业应采用密闭式干燥设备或闪蒸干燥机、喷雾干燥机等先进干燥设备。干燥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溶剂需 冷凝回收有效成分后接入废气处理系统,存在恶臭污染的应进行有效治理。

7、规范液体物料储存。化学品(含油品)储罐应配备回收系统 或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挥发性酸、碱液储槽装卸过程放空尾气须采用降膜或填料塔吸收,呼吸放空尾气应采用多级水封吸收处理。

8、推行节水型生产工艺。除特殊工艺要求外,物料的洗涤优先采用逆流漂洗工艺,鼓励污水串级使用。

三、厂区生产环境

1、根据实际情况,生产车间地面采取相应的防渗、防漏和防腐措施,车间实施干湿分离,厂区必须全面实施“两化”,即道路场地硬化、其他区域绿化。

2、生产现场无跑冒滴漏现象,环境整洁、管理有序。

3、罐区和一般废物收集场所的地面应作硬化、防渗处理,四周 建围堰,一般废物收集场所还要采取防雨措施。4、厂区各类管线设置清晰,管道布置应明装,并沿墙或柱集中成行或列,平行架空敷设。

四、废水管理

1、实行雨污分流。初期雨水收集池规范,满足初期雨量的容积要求;有废水产生的车间分别建立废水收集池,收集后的污水再用 泵通过架空敷设的密闭管道送入本企业的废水总收集池;冷却水通 过架空敷设的密闭管道循环使用;雨水收集系统采用明沟。所有沟、池采用混凝土浇筑,有防渗或防腐措施。

2、生产废水和初期雨水的处置。废水自行处理、排放的企业要建立与生产能力和污染物种类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能够稳定达标排放;废水接管的企业要建立与生产能力和污染物种类配套的预处理设施,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能够稳定 达到接管标准;废水委托处置的企业,要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协议,审批、转移手续齐全,并建立委托处置台帐。

3、生活污水的处置。具备接管条件的企业,生活污水必须接管进污水厂处理;不具备接管条件的企业,按规定规范处理。

4、排放口设置。每个企业原则上只允许设置一个污水排放口和一个雨水排放口,并设置采样监控井和标志牌。污水排放口要符合 规范化整治要求,做到“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 量、便于公众参与和监督管理;符合《江苏省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要求的单位,应按要求安装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局的监控中心联网。雨水排放口要采用规则明沟,安装应急阀门。

五、废气管理

(一)废气收集、输送

1、废气收集应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废气收集系统应根据气体性质、流量等因素综合设计,确保废气收集效果。

2、对产生逸散粉尘或有害气体的设备,应采取密闭、隔离和负压操作措施。

3、污染气体应尽可能利用生产设备本身的集气系统进行收集, 逸散的气体采用集气(尘)罩收集时应尽可能包围或靠近污染源, 减少吸气范围,便于捕集和控制污染物。

4、废水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单元(原水池、调节池、厌氧池、曝气池、污泥间等)产生的废气应密闭收集,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后排放。

5、含有易挥发有机物料或异味明显的固废(危废)贮存场所需封闭设计,废气经收集处理后排放。

6、集气(尘)罩收集的污染气体应通过管道输送至净化装置。管道布置应结合生产工艺,力求简单、紧凑、管线短、占地空间少。

(二)废气治理

1、各生产企业应根据废气的产生量、污染物的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选择成熟可靠的废气治理工艺路线。

2、对于高浓度有机废气,应先采用冷凝(深冷)回收技术、变压吸附回收技术等对废气中的有机化合物回收利用,然后辅助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

3、对于中等浓度有机废气,应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或热 力焚烧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

4、对于低浓度有机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应采用吸附技术;无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蓄热式热力焚烧技术、生 物净化技术或等离子等技术。

5、恶臭气体可采用微生物净化技术、低温等离子技术、吸附或 吸收技术、热力焚烧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同时不对周边敏感保护目标产生影响。

6、连续生产的化工企业原则上应对可燃性有机废气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生产的化工企业宜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

7、粉尘类废气应采用布袋除尘、静电除尘或以布袋除尘为核心的组合工艺处理。工业锅炉和工业炉窑废气优先采取清洁能源和高效净化工艺,并满足主要污染物减排要求。

8、提高废气处理的自动化程度。喷淋处理设施可采用液位自控仪、pH 自控仪和ORP自控仪等,加药槽配备液位报警装置,加药方 式宜采用自动加药。

9、排气筒高度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氰化氢、氯气、光气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米。末端治理的进出口要设置采样口并配备便于采样的设施。严格控制企业排气筒数量,同类废气排气筒宜合并。

六、噪声管理

企业尽可能选用振动小、噪声低的设备,噪声排放要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要求。

七、固体废物管理

1、危险废物按照特性分类收集、贮存。

2、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地面要硬化处理,有防雨淋、防扬散、防渗漏措施,渗滤液通过导流槽进入收集池。

3、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袋上设立危险废物明显标志。

4、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如实记录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相关情况,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区环保局备案,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5、危险废物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和转移联单制度。

 

八、清洁生产

生产企业需按照我局每年下达的要求按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达到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要求。

九、环境应急管理

1、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设立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建立环境 应急管理制度,落实环境应急管理人员。

2、编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预案,并在完成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的基础上及时报环保部门备

3、较大以上环境风险企业要开展环境安全达标建设工作。

4、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规范建设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包括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收集池、生产废水总排口关闭闸阀、雨水排口关闭闸阀和危化品储罐围堰等应急设施,确保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件,生产废水、消防水等不出厂区范围,不污染外环境。

5、设立环境应急物资库房。应急预案中明确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必须配备到位,并设置专门的库房,同时建立物资库管理制度。

6、定期开展职工培训演练。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环境应急知识培训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并将相关的台账资料和档案材料进行规范存档。

十、规范环保管理

1、规范设施的全流程标识化建设,对治理设施的关键节点配上标记、图识等专一符号,使治理设施的整个流程一目了然,实现设施的量化管理。

2、企业不得违规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防治设施,要确保 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事故状态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废气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企业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停止 生产,同时报告环保局。

3、环保规章制度齐全,设置专门的内部环保机构,建立企业领导、环境管理部门、车间负责人和专职环保员组成的企业环境管理责任体系。

4、相关档案齐全,每日的废水、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加药、电耗及维修记录、污染物监测台账规范完备。

文章来源:武进环保

政府给的企业环保整改参考手册!全方位的…

潘 庄 镇

企业环保整改参考手册

2017年

(此手册仅供企业整改参考,不作为办理环评的具体依据。)

企业办理环评需要具备的
基本硬性要求

1、确定土地性质,除建设用地外均不能立项*

2、该企业是注册公司,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

3、确认该企业防护距离(居民区)是否达到50米以外(锻造、冲床的防护距离为100米之外)

4、必须与有专门处理危废资质的企业签订危废转移合同。

环评办理程序

1、先由环评机构预勘察企业现场,确定企业是否具有办理环评条件。

2、确认企业的土地性质,建设用地可以立项办理环评。

3、发改局立项,由第三方咨询公司给做可行性研究报告,拿到可研报告后到临清市发改局进行批复并在网上注册进行立项。(见附件1)

4、立项完成后,由省级以上资质的会计所做资产评估,价格可自己洽谈。

5、资产评估完成后,到市环保局执法大队办理未批先建和三同时询问笔录,出具企业手续,公章,立项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法人身份证,上报环保局法宣科,等待罚款通知书下达后,缴纳未批先建和三同时罚款。现在罚款数额定在不低于6万(仅限未批先建企业)。(具体流程见附件2)

6、缴纳完罚款,在环保局环评科备案,由第三方做环评报告,根据环评报告的指导,上环保设备。

7、同时找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设备进行试运行,出具检测报告,费用可以自行洽谈,如环保设备检测合格,向市环保局打试运行报告,等环保局验收。

备注:办理环评手续前要参照参考手册中的标准进行整改与环评手续同时进行。

附件1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委托单位需提供资料

一、项目名称:××公司年产××吨××产品项目。

二、单位简介:××公司位于山东省临清市潘庄镇××村,是一家专业生产××的厂家,从事轴承及配件的生产、加工、批发及零售,产品广泛应用于××。

法人简介: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三、规划图(示例图)

四、土地资料:占地××亩,价格。

五、设备清单:设备名称、型号××功率××数量××金额。

六、建筑物:建筑物(车间、仓库、办公楼、宿舍、伙房餐厅、固废车间等)××结构(钢结构加砖砌体、砖构、砖木、砖混、钢结构)××面积××层高××层数。

七、主要产品××产品型号××年产量××单价××产品执行标准。

八、年消耗成本明细(原料、辅料等用量、单价)能源消耗品种(水电气煤等)及数量:

例:圆钢—××吨/年;锻件—××吨/年;保持器—××吨/年;珠粒—××吨/年;辅料—××桶/年;电—××万度/年;水—××立方米/年…

九、产品生产工艺及先进性:

例:圆钢下料-加热-镦粗-锻打成形-冲孔-切飞边。

十、劳动定员;组织机构;工作时间。

十一、项目联系人: 电话:

十二、建设期:

十三、资金筹措方式:贷款—××元,自筹—××元。

附件2

办 理 环 评 的 流 程

企业环保整改参考手册

一、厂区环境

1、厂区内路面硬化,厂区内视线范围地面和墙面内无油污无杂物,尤其是油桶、铁面等一些固废必须进固废间。旧设备、包装箱、废品等杂物不允许存在,需要归并一起存放(干净整洁)。

2、危废间的建设

要求:

(1)设立单独专用的房间带有门和窗户,不允许有其他杂物,有防火设施(如防火沙、消防栓)。

(2)安装冷光灯。

(3)地面硬化,干净整洁。

(4)门外双锁双人管理制度并挂有危险品标识牌。

(5)室内上墙固废管理制度和固废产生工艺流程图及固废台账。

危废间外观(仅供参考)

危废间室内(仅供参考)

危废间内油桶摆放整齐,并有防漏层(仅供参考)

危废间标示牌(仅供参考)

危废台账(仅供参考)

危废台账(仅供参考)

危废台账(仅供参考)

危废间相关制度牌匾(仅供参考)

二、车间环境

1、车间内环境的建设

要求:(1)地面无油污干净整洁,安装防漏层或硬化(地面硬化一般为水泥地面并上防渗漏涂料,有条件的在水泥地面下添加防漏层)。

(2)周围墙壁无油污,如不达标需要重新刷涂料。

(3)生产区、安装区、半成品区及成品区要划分明确。

车间内整体情况(仅供参考)

车间内地面(仅供参考)

车间内整体情况(仅供参考)

车间划分区(仅供参考)

安装区(仅供参考)

打磨区(仅供参考)

打磨除尘样板(仅供参考)

成品区(仅供参考)

2、机床类

(1)机床表面无油污、灰尘。

(2)机床添加托盘和踏板。

旧设备刷漆改造(仅供参考)

机床踏板(仅供参考)

机床踏板及机床下面托盘(仅供参考)

机床下面托盘(仅供参考)

3、热处理类

油烟处理设备(仅供参考)

油烟处理设备(仅供参考)

油烟处理设备(仅供参考)

油烟处理设备(仅供参考)

油烟处理设备(仅供参考)

油烟处理设备外部样图(仅供参考)

油烟处理设备外部样图(仅供参考)

淬火炉油烟处理环保设备样图(仅供参考)

清洗机油烟处理环保设备样图(仅供参考)

集中供水供油改造(仅供参考)

集中供水供油改造(仅供参考)

污水处理设备(仅供参考)

污水处理设备(仅供参考)

对中小企业来讲,当下最热的莫过于“环保”话题了。其实不仅仅是环保问题,就在7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党组扩大会议,明确要求在未来几个月,对全国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甚至直接把大检查转变为安全大执法、大整改。可以想象两个月后,一家小型生产企业发现自己千辛万苦刚办理了环保手续,又因为消防等设备设施不完备又再次面临被查封和取缔的情况。

我们先看看哪些企业属于“小散乱污”企业

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物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企业为“小散乱污”企业。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实行“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予以取缔。对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和不在工业集聚区、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违法建设、违规经营的“散乱”企业要明确整治要求,限期搬迁到工业集聚区。对涉气超标排放、污水排放不达标的企业一律停产关闭。

从上述释义可以看到,国家在治理“小散乱污”企业中,环保只是其中一个重点项,企业主不要天真的认为做个“环评”、上一套环保设备就万事大吉了。一个简单的假设,如果你的经营场所是违法建筑物(非建设用地),也是重点查处的对象。还有如果你的经营场所不在产业规划区或符合规划的工业园区,也是被查处的对象。如果你的生产场所没有规范的工商、立项、土地、规划、环评、消防等等手续,也是查处的对象。

用正确心态看待“小散乱污”企业治理

第一,“环保风暴”不是“沙尘暴”,过一阵就没了。你很难把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和“小散乱污”治理联系起来吧,实际上,不仅仅这两个词,还有“供给侧改革”、“新老动能转换”、“绿色GDP”等等都是高度关联的。“一带一路”是放眼全世界拓市场、找出路,释放过剩产能。“小散乱污”是反观诸己,向内去产能。促进产业升级,对冲“劣币驱良币”。“小散乱污”治理和“一带一路”都异曲同“功”了,你还抱有这是“一阵风”的想法吗?

第二、要正确认识“小散乱污”企业治理行为。目前不仅仅是“小散乱污”企业,可以想象,不乏有些政府官员都有抱怨情绪。企业关门,民怨大了,地方财税收入减少了,这是摆在面前的客观困难和事实。但这是“刮骨疗伤”、“长痛不如短痛”,既需要坚强“隐忍”的精神、“舍得”智慧,又需要“壮士断臂”的决心看待这次治理活动。通过个别治理达到整体提升,牺牲“小利”获得未来科学发展的“大利”,用“看得见的手”促进产业升级。

总体上可以这么认为,这次国家实施“小散乱污”治理活动,是国家层面的、全国范围的统筹部署,是顶层设计,是坚决而不可动摇的。明年3月份后会形成常态化机制。

眼下问题是,“小散乱污”企业下一步怎么办?

第一、行业龙头企业快速崛起的机会。对有一定实力的企业来讲,以前市场鱼目混珠,劣币驱良币,未来市场需求依然旺盛,企业通过品牌化、规模化建立行业优势,通过越来越强的创新投入,走上良性发展轨道。

第二、企业间抱团取暖,合作共赢,共同把蛋糕做大。中小企业一般具备良好的技术能力和成本优势,有成熟的技术团队。可以几家或多家企业共同组建公司,通过股份合作达到企业规范化政策要求,通过合作走上规范化发展之路。

第三、具有产业集群基础的中小企业可以入驻政府规划的工业园区。通过工业园区在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环评、消防等方面的正规手续办理,达到借助园区平台发展的需求,最终形成“小企业、大集群”、“小企业、大行业”的产业集聚优势。

中小企业主需要加强主动学习意识,政府部门要“疏堵结合”、加强引导和培训力度。上下同心,正确认识和面对这次全国范围的“小散乱污”企业的治理活动,制定出适合企业自身发展需要的科学方案和行动路线。相信经过这一轮全国范围的“大洗牌”之后,相关要素价格会适度上扬,企业未来利润必定合理回归,达到一劳永逸、长效发展效果。

来源:临清市潘庄镇人民政府  公众号 潘庄正韵

 

文章来源:新华社高敬等 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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