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工贸企业因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接受处罚

一、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
基本案情:

昆山迈巴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巴斯公司”)是一家从事汽车零部件铝制品粗加工生产的民营企业。目前公司有员工3人。2019年4月8日下午,昆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队根据举报线索前往昆山市XX路XX号西侧的厂房三楼开展举报核查,执法人员在举报现场发现三楼安装有4台喷砂机、8台手动去毛刺设备、10台机器人打磨设备,检查时该公司员工正使用几片笔记本外壳进行打磨测试作业,该公司未能提供出该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手续。

   

执法人员当即开具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执法文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同时立即停止打磨测试作业。

   

法 律 普 及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处理结果:

针对昆山迈巴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喷砂打磨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基本案情:

苏州显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显宗机械设备”)是一家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在昆山市淀山湖镇双和路118号第8幢厂房注册成立。主要从事五金件的加工。主要生产流程为:原材料钢—委外激光切割—数控加工—折边—焊接—打磨—出货。

  

淀山湖镇安环所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于2019年3月25日至显宗机械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当日,执法人员发现:1、显宗机械设备新建项目共计1台激光切割机、1台数控冲床、2台折弯机、2台剪板机和10台左右焊机,总投资金额为300万元,该新建项目有设置相关安全设施,但在该新建项目于2019年3月初投入生产之后,这些安全设施并没有进行竣工验收;2. 企业6名特种作业人员(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法 律 普 及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处理结果:

针对苏州显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合并处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是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对安全生产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的核心内容,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此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对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对其实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以确保相关生产经营场所安全设施设备的合理配置和及时到位,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

对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等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时需要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因此,该类企业较为重视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但是其他行业和领域的部分生产经营单位法律意识不强、安全生产理念不足、安全管理不到位,常常忽视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或者虽经验收但未形成书面报告。

来源:昆山应急管理

编辑:《劳动保护》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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