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食品SC标志真的不存在!

     新《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也同步实施。食品“QS”标志已在三年内逐步取消。

  请注意:食品“QS”标志已逐步取消

  取而代之的是“SC”加14位阿拉伯数字!

最近不少公众号发文,

介绍了SC标志长这样:

 

但是,要告诉你:

上面是网络上流传的SC标志

是错的!

是错的!

是错的!

国家并没有统一规定SC标志的样式!

正确的应该是下面的编号:

只有“SC”编号,没有SC标志!

    新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包装上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没有要求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

  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是字母“SC”加上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完全可以达到识别、查询的目的。

 

 

了解更多: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中的“食品类别编码”代表什么意思呢?

  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码由3位数字标识,具体为:第1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识别码,阿拉伯数字“1”代表食品、阿拉伯数字“2”代表食品添加剂。第2、3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号。

  其中食品类别编号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列食品类别顺序依次标识,即:“01”代表粮食加工品,“02”代表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03”代表调味品,以此类推……,“27”代表保健食品,“28”代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29”代表婴幼儿配方食品,“30”代表特殊膳食食品,“31”代表其他食品。

  食品添加剂类别编号标识为:“01”代表食品添加剂,“02”代表食品用香精,“03”代表复配食品添加剂。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一经确定便不再改变,以后申请许可延续及变更时,许可证书编号也不再改变。

郑重提示!

 2018年10月1日起

  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QS”标志

  《办法》实施后,新获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标注“QS”标志。为了能既尽快全面实施新的生产许可制度,又尽量避免生产者包装材料和食品标签浪费,《办法》给予了生产者最长不超过三年过渡期,即2018年10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食品一律不得继续使用原包装和标签以及“QS”标志。

   “QS体现的是由政府部门担保的食品安全,SC体现了食品生产企业在保证食品安全的主体地位,监管部门从单纯发证,变成了事前事中事后的持续监管。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从3年延长至5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增多,包括日常监管机构、日常监管人员、投诉举报电话、签发人、二维码等信息,副本还要载明外设仓库。”取消“QS”标志有利于增强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附: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

  新修订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为指导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许可制度,现就《办法》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法》与原有规章制度的关系问题

(一)《办法》实施后,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补办、注销,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监督检查等,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在新的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细则修订出台前,原有的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继续有效,但是有关申请材料、许可程序、许可时限、发证检验等内容与《办法》不一致的,应当以《办法》规定为准。

  二、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下放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职能转变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工作实际,综合衡量基层监管机构、人员、许可审批和现场核查能力等方面因素,合理划分并公布省、市、县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同时,要在全面考核基层监管部门食品生产许可能力建设、熟练掌握和执行《办法》的基础上,逐步下放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保证“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实现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平稳移交。

  三、关于“一企一证”的实施

(一)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对具有生产场所和设备设施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仅发放一张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生产许可、变更、延续申请。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组织审查、作出决定。

(三)食品生产者生产多个类别食品的,应当按照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向省、市或者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并提出申请。其中,许可事项非受理部门审批权限的,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有相应审批权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联合审查,按照规定时限作出决定,由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决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副本中注明许可生产的食品类别。 

  四、关于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及延续
  (一)已获证食品生产者于2015年10月1日前提出延续申请但未完成现场核查,且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实施现场核查,经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换发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持有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申请变更或者延续许可,应当向原有关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一律换发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持有多张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按照“一企一证”的原则,可以一并申请,换发一张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也可以分别申请,其生产的食品类别在已换发的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予以变更。换发新证后,持有的原许可证予以注销。新证书副本上应当一一标注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五、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标注及“QS”标志
  (一)新获证及换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标注“QS”标志。食品生产者存有的带有“QS”标志的包装和标签,可以继续使用完为止。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
  (二)使用原包装、标签、标志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

   六、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类别编码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中食品类别编码具体为:第1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识别码,“1”代表食品、“2”代表食品添加剂。第2、3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号。其中食品类别编号按照《办法》第十一条所列食品类别顺序依次标识。食品添加剂类别编号标识为:“01”代表食品添加剂,“02”代表食品用香精,“03”代表复配食品添加剂。

  七、关于食品检验报告的核查
  现场核查时,除首次申请许可或申请增加食品类别需提供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外,不再要求食品生产者提供检验报告。试制食品检验可由生产者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

  八、关于产业政策的执行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遵守国家产业政策。申请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不得办理相关食品生产许可手续。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对贯彻执行产业政策另有规定 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九、关于落实工作保障
  (一)《办法》实施后,食品生产许可将不再收取审查费,为保障许可审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将实施食品生产许可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行政机关的预算。

(二)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积极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落到实处。要配备证书打印、二维码赋码、档案保存等设备设施,保障工作有序开展。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启用时间。
  (三)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遵守《办法》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审批工作程序。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编制并公布食品生产许可法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资料,方便企业办理许可事项。
  (四)要大力加强食品生产许可信息化系统建设,实现食品生产许可审批的公开化、透明化,提升审批工作效率。

  十、关于加强行政许可监督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要把行政许可公开、办理程序、审批时限、廉政要求等的执行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督查。对发现违规收费、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要建立健全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等制度,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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