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江苏省质监执法打假典型优秀案件公示

为激励全省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强化履职,进一步提高执法打假能力和提升执法办案水平,省质监局组织了2018年度典型优秀案件评选工作。经条件审核、专家评议,省质监局确定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办的“南京正方管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冒用‘公元’、‘金牛’等品牌产品厂名厂址案”等10个案件为2018年度江苏省质监执法打假典型优秀案件,现予以公示。

一、南京正方管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冒用“公元”、“金牛”等品牌产品厂名厂址案(主办单位: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举报,南京市质监局稽查分局执法人员深入摸排案情线索、精心部署行动方案,于2018年1月11日,协同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法人员对南京正方管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组织生产,厂房内管材生产线终端堆放有公元牌成品管材(PPR)和弯头、三通等成品管件以及注塑机、打码机等造假设备,还有专用于造假的铁质模具70件。同时,现场还存有大量白色、黑色、蓝色等多品种金牛PPR外包装袋、内包装袋及标注有“ERA 公元”的纸箱、合格证、防伪标贴等物品。经鉴别,上述涉案产品均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假冒伪劣产品。

南京正方管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管材、管件产品的货值达500余万元,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南京市质监局稽查分局于2018年2月2日将该案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处理。截止目前,共抓捕犯罪嫌疑人26人,刑事拘留7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5人。

二、江阴大赢塑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及伪造质量证明文件的HDPE排水管材案(主办单位: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CCTV2“3•15”晚会曝光线索,2018年3月15日至16日依法对当事人位于江阴市祝塘镇云顾路104号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车间共有4条HDPE塑料管材生产线,当事人成品库内存放有HDPE聚乙烯管材及HDPE钢丝网骨架复合管成品,原料库内还存放有大量再生料。经江苏省塑料及塑料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测,当事人生产的HDPE聚乙烯管材及HDPE钢丝网骨架复合管成品有6个批次产品为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26.7万元。同时,当事人在销售产品时,直接伪造落款为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3种版本的《产品质量合格书》提供给客户;擅自将江苏省塑料及塑料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内容进行篡改提供给客户。当事人伪造质量证明文件的产品,货值金额为71.91万元。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HDPE排水管材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伪造质量证明文件的行为,根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苏州芯创智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并网络众筹销售未经3C认证并冒用认证标志的投影仪案(主办单位: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举报,2017年3月16日,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苏州芯创智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并网络众筹销售未经3C认证并冒用认证标志的投影仪进行执法检查。

检查发现,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间,当事人通过京东商城网站,以“众筹”的名义在网络上销售未经3C认证的投影仪。销售记录显示,购买该产品的人数为125人,销售125台,共计筹得50.32万元。在其产品外包装以及设备外壳上,除了标有当事人名称、地址以外,均加贴了印有“CCC”标志的标签。当事人提供的认证证书中并未发现该产品型号,同时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的认证证书,当事人承认该型号投影设备尚未通过国家强制性认证。

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型号未经3C认证投影设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进行了处罚;同时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该产品在未通过强制性认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产品上加贴认证标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处罚。

四、宜兴市皓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并网售伪造节能认证和环保认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节能灯案(主办单位:无锡市质量技术监督)

无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辖区内企业生产销售的节能灯产品采取网上匿名购买的方式进行了抽样检查,经委托检测后,在对不合格产品的源头追溯过程中发现宜兴市皓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假冒伪劣的节能灯。

无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联合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车间和成品仓库内的“皓宇”牌节能灯均标注有“中国能效标识”、“执行标准:GB16844-1999”、“中国环保产品认证”、“中国节能认证”等标志。这些产品均存在冒用认证标志、伪造能效等级标识及经抽样检验产品质量不合格等严重质量问题。现场查获并扣押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节能灯总计14种型号27514只,涉案货值金额约30万元。

该公司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无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一节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及“两法衔接”的有关规定,将该案移送无锡市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

五、江苏永帝工贸有限公司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案(主办单位:淮安盱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举报,2017年4月6日,淮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盱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盱眙县东方大道50-1号的江苏永帝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江苏永帝工贸有限公司正在组织生产,产品为钢坯和角钢,另发现该公司用于产品生产的设备是4台中频炉,库存原料废钢130吨。

2017年4月10日淮安市质监局下达了案件督办函。在案件办理期间,淮安市质监局多次派人在调查取证、行政强制、案件移送、案件审理、罚没物资处置等环节,对盱眙县市场监管局进行现场指导。经查,该公司于2017年4月1日组织工人以废钢铁、废钢渣为原料,经中频炉熔化后,浇铸成钢坯,再经压延设备将该钢坯产品加工生产成角钢产品。截止当日,该公司共计生产了350.9吨角钢产品,另剩余钢坯产品209吨。涉案货值金额合计17.57万元。

盱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江苏永帝工贸有限公司停止生产,并给予罚款行政处罚,没收用于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设备中频炉4台和原料废钢130吨。该案的办理引起江苏省发改委、经信委、淮安市、盱眙县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在江苏省地条钢取缔工作回头看工作中受到省政府巡查组表扬称是“取缔工作最彻底企业之一”。

六、康银中生产伪造厂名、厂址产品案(主办单位: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公安机关提供信息,2017年6月1日,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通州区兴仁镇阚家庵村七组的南通迈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内的润滑剂生产场所进行了执法检查。

检查发现:当事人康银中租赁迈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厂房,自筹资金、自购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自2016年12月上旬起,擅自从事润滑剂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在其生产的润滑剂产品包装上均标有“上海欧润克润滑剂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汇北路80号”等内容。经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实,未发现上海欧润克润滑剂有限公司的注册信息。至本案案发,当事人伪造厂名、厂址产品等内容的标识润滑剂2332桶,涉案货值金额48.645万元。

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康银中生产、销售伪造厂名厂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康银中给予了行政处罚。

七、南京汽车改装有限公司擅自出厂、销售未经认证的商务车案(主办单位:南京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8日,高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南京汽车改装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违法异地改装商务车并出厂、销售的行为。

经调查核实,2016年4月至2018年3月,当事人共违法异地改装商务车70台,并自行制作了改装商务车的标志、铭牌、整车出厂合格证及车辆一致性证书等资料。有61台改装商务车的生产企业名称及所在地与当事人获证证书上的信息不一致。另出厂、销售了9台没有施加标志、铭牌和没有整车出厂合格证的改装商务车。至案发,当事人共违法改装商务车70台,出厂70台、销售68台,共计违法所得20.98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高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八、常州市中欣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在从事汽车检测活动中出具失实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案(主办单位: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27日,根据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提供的信息,行政执法人员会同市交警部门对位于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东路258号的常州市中欣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常州市中欣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在2017年4月1日对设备进行软件升级中2号线10t滚动台的一块主板被击穿,导致检验数据失实,但常州市中欣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因内部管理体系不完善,至2017年7月12日间一直持续从事汽车性能检测活动并出具失实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方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天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方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常州市中欣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责令立即停止在从事汽车检测活动中出具失实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违法行为;按要求限期整改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镇江南帝化工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1052丁腈橡胶案(主办单位:镇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

根据“12365”投诉举报,2017年3月15日,镇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镇江南帝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检查发现,南帝化工成品库内堆放丁腈橡胶(4155)49725千克、丁腈橡胶(1052)49975千克,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两种型号规格的丁腈橡胶进行了抽样取证,经石油和化学工业新材料与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其中1052丁腈橡胶的检验结果为不符合Q/321191ABK002-2016规定。南帝化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复检,依据GB/T1232.1232.1-2000标准,判定按委托方标识指定判定“该样品未达到标识指标要求”。该产品货值61.767万元。

镇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认为,“南帝化工”生产的1052丁腈橡胶门尼粘度不符合GB/T1232.1-2000标准要求,同时也不符合Q/321191ABK002-2016标准要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令镇江南帝化工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1052丁腈橡胶,并给予行政处罚。

十、江苏长海消防装备有限公司出厂销售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消防员灭火防护皮靴案(主办单位:高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举报,2018年5月7日,高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长海消防装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检查发现,在江苏长海车间堆放有江苏长海生产的包装完好的消防员灭火防护皮靴成品,现场未能提供消防员灭火防护皮靴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经查,已出厂销售消防员灭火防护靴110双,货值10.78万元,违法所得2.1175万元。

高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江苏长海出厂销售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消防员灭火防护皮靴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