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环境监测 社会化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沪环保总〔2018〕235 号

各区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沪委办〔2018〕19号)和《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沪环保总〔2016〕284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在本市开展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监测机构”)的监测质量管理,规范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行为,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监测机构备案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优化和简化备案流程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我局对社会监测机构网上备案流程进行了优化和简化,将备案事项调整为当场办结方式。社会监测机构登录“上海环境”网站(www.sepb.gov.cn),进入网上办事大厅,在[其他行政办理事项]中选择[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备案],点击[在线办理]或直接登录“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网站(www.shemss.cn:10001),注册登录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后,即可完成备案。

二、强化委托方及社会监测机构主体责任

我局将正式启用“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市、区环保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等委托方对委托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应督促社会监测机构按要求登录监管系统并上传相关材料。社会监测机构应主动登录监管系统完善备案材料,并及时将监测服务活动中涉及的人员、设备、运行和服务情况上传至监管系统。社会监测机构备案情况发生变更后应及时更新,并对上传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监测质量管理

我局将依托监管系统,对已备案的社会监测机构在相关监测服务活动中涉及的合同、监测方案、布点采样、现场监测、样品制备、分析测试、监测报告等环节加强监测质量管理,开展质量风险评估和“双随机”线上或现场抽查。各社会监测机构上传至监管系统的监测服务活动及其开展情况,将作为我局开展监测质量管理的重要依据,并作为正在构建的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评价体系的主要数据来源。

四、时间安排

2018年7月起,已备案的社会监测机构将今年市、区环保部门委托并且已签订合同的环境监测或自动监测监控设施运营维护等政府采购项目纳入监管系统;9月起,将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相关监测服务项目纳入监管系统。

市、区环保部门对监测服务项目在监管系统中的流转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工作的有序推进。

五、联系人与联系方式

各区环保局应于2018年7月20日前,将该项工作具体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送我局。

联 系 人:市环保局总量处(监测处) 陈轶波

电   话: 23116950

电子邮箱:chenyb@sepb.gov.cn

联 系 人:市环境监测中心 宋 钊

电   话:24011718

电子邮箱:songzhao@semc.gov.cn